来源:上海皖林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:2024-05-19 13:13:51 [举报]
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,而公司财产不减,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,降低面额,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。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,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。
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,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,经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同时,对于减资,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额。
1、股东会决议,其内容大致有:
(1)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。
(2)减资后的股东权益、债权人利益的安排。
(3)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。
(4)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。
2、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,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(2005年新《公司法》百七十八条款)
3、通知或公告债权人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(2005年新《公司法》百七十八条第二款)
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额。
4、办理减资登记手续。自登记之日起,减资生效。
根据《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九章的规定,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,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,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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